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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 关于征求《四川省艺术系列艺术创意设计专业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市(州)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按照《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2020年度职称改革工作的通知》(川人社职称﹝2020﹞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牵头起草了《四川省艺术系列艺术创意设计专业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印送你们征求意见。请各单位(部门)于2022年4月7日前将意见建议书面反馈我厅(电子文档请发送到指定邮箱),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张叶,电话:028-86702879

邮箱地址:348697208@qq.com


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2年3月7日


附件:

四川省艺术系列艺术创意设计专业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省艺术创意设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艺术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关于深化艺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6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艺术领域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艺术创意设计专业设初级、中级和高级职称。高级分设副高级、正高级。名称依次为四级艺术创意设计师、三级艺术创意设计师、二级艺术创意设计师、一级艺术创意设计师。

第四条 艺术创意设计专业属于艺术系列艺术创作类专业,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需要,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后,予以动态调整。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五条 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文艺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崇德尚艺,作风端正。

(三)坚守艺术理想,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任现职以来,胜任本职工作,申报前规定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

(五)任现职期间,如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2.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3.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4.涉及重大案件尚未定案或正在接受纪委监委、组织、司法等调查的,不得申报。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四级艺术创意设计师。具备硕士学位;或具备大

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艺术创意设计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艺术创意设计工作满3年;或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从事艺术创意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艺术创意设计工作满2年。

(二)三级艺术创意设计师。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从事艺术创意设计创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艺术创意设计工作满5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艺术创意设计工作满7年;或具备高中(中专、职高、技校)学历,从事艺术创意设计工作满10年;或取得初级职称后,从事艺术创意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艺术创意设计工作满3年。

(三)二级艺术创意设计师。具备博士学位,从事艺术创意设计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从事艺术创意设计工作满7年;或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艺术创意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艺术创意设计工作满4年。

(四)一级艺术创意设计师。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艺术创意设计创作满5年;或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艺术创意设计工作满10年。

第七条 专业能力和业绩成果

(一)四级艺术创意设计师。

1.受过系统的基本功训练,具有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基本掌握专业的艺术创意设计技巧。

2.有一定的创作能力,能够独立完成创意设计任务。

(二)三级艺术创意设计师。

1.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一定的文化艺术素养。比较熟练地掌握艺术创意设计的专业创作技巧。

2.基本功扎实,能够圆满完成创意设计任务,有一定数量的设计作品在艺术机构展览展示、参加舞台艺术展演或转化为文创产品上市销售。

3.取得初级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业绩条件:

(1)独立创作1件创意设计作品、文创产品入选省(部)级以上专业展览,或2件创意设计作品、文创产品入选市(厅)级专业展览,或5件创意设计作品、文创产品入选县(处)级专业展览;或参与完成2项以上市(厅)级以上型展览展示的创意设计任务在业内得到认可,产生一定影响;或主要参与设计完成1个系列文创产品或3件以上的文创产品投入市场,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市(厅)级区域具有一定影响力。

(2)独立创作的创意设计作品、文创产品获得市(厅)级以上专业比赛奖1项以上,或县(处)级专业比赛铜奖2项以上;或参与设计完成的1项展览展示在市(厅)级以上专业评比中获得奖项;或参与完成的设计方案、设计作品、技术报告、课题报告、调查报告、运营案例等代表作品1项以上,产生一定影响。

(三)二级艺术创意设计师。

1.具有较高的学识水平和专业理论修养,有比较丰富的艺术实践经验。

2.在艺术创意设计上有所建树,有一定的研究能力,能总结自己的设计成果和创作经验。

3.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能较出色地完成一定数量大、中型展览展示或舞台艺术的创意设计任务,能设计创作出多部代表性作品,或创意设计的文创产品在市场中取得良好业绩。

4.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业绩条件:

(1)独立创作1件创意设计作品、文创产品入选国家级以上专业展览,或2件创意设计作品、文创产品入选省(部)级专业展览,或5件创意设计作品、文创产品入选市(厅)级以上专业展览;或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完成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或4项市(厅)级以上大、中型展览展示或舞台艺术的创意设计任务得到认可,产生较大影响;或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设计完成2个系列文创产品或5件以上的文创产品,投入市场,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创意设计作品、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创产品获得省(部)级以上专业比赛金奖1项或银奖2项以上,或市(厅)级专业比赛金奖2项以上;或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设计完成的展览、展示在省(部)级专业评比中获得奖项1项或市(厅)级专业评比中获得奖项2项以上;或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参与完成1项市(厅)级或2项以上县(处)的文创类主题项目(街区、景区等)的落地实施,并通过相应级别主管部门(或相应层次)专业委员会验收。

5.学术成果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有个人作品集或学术专著。

(2)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有本专业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

(3)作为主研人员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2项以上,且须提供立项证书、验收证明。

(4)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设计方案、设计作品、技术报告、课题报告、调查报告、运营案例等代表作品2项以上,产生较大影响(须有2名以上高级职称同行专家出具鉴定意见书)。

在乡镇、少数民族地区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作学术成果要求。

(四)一级艺术创意设计师。

1.具备深厚的艺术造诣和精湛的艺术设计创作水平,有丰富的艺术实践经验。

2.具有较高的设计创作研究能力,能系统论述自己的设计成果和创作经验。

3.工作业绩突出,能出色地完成一定数量大型展览展示、舞台艺术或文创产品的创意设计任务,有独特的艺术创意设计风格,在业内产生重大影响。

4.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

(1)独立创作2件创意设计作品、文创产品入选国家级专业展览或4件创意设计作品、文创产品入选省(部)级专业展览;或独立完成2项国家级或4项省(部)以上大型展览展示或舞台艺术的创意设计任务,在全国有一定知名度;独立设计完成4个系列文创产品或10件文创产品的创意设计任务,投入市场,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创意设计作品、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创产品获得国家级专业比赛金奖1项以上或银奖2项以上,或省(部)专业比赛金奖2项以上;或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设计完成的展览、展示在国家级专业评比中获得奖项1项或省(部)级专业评比中获得奖项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1项国家级或2项以上省(部)级的文创类主题项目(街区、景区等)的落地实施,并通过相应级别主管部门(或相应层次)专业委员会验收。

5.学术成果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有较高水平的个人作品集或学术专著1部。

(2)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有本专业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2篇以上。

(3)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课题(项目)1项以上;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项目)2项以上,且须提供立项证书、验收证明。

(4)主持完成具有显著影响力的设计方案、设计作品、技术报告、课题报告、调查报告、运营案例等代表作品3项以上(须有2名以上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出具鉴定书),在全国范围内产生较大影响。

第八条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提前一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一)在基层工作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首次申报评审职称的。

(二)参加援彝援藏服务期满1年以上的。

(三)“四大片区”外的专业技术人才,任现职期间到“四大片区”服务满1年或与“四大片区”企事业单位建立3年以上支援服务关系或参加精准脱贫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

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提前申报年限不能累计计算。

第九条 在基层工作累计满1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中级职称;在基层工作累计满2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第十条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等要求,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一条 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第三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以下相应业绩条件者,可破格申报。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中级职称。

1.个人获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

2.个人获得或个人领衔获得国际性专业比赛三等奖。

3.个人获得省(部)级专业评奖二等奖。

4.作为主研人员获得艺术创意设计方面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经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技艺精通,在国家级技能竞赛中获得奖牌。

6.技术技能拔尖,获得四川省技术能手称号。

7.技能拔尖、技艺精湛并具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在带徒传技方面经验丰富,担任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

8.熟练掌握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在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助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动文化强省旅游强省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被认定为四川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

1.个人获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

2.个人获得文化和旅游部文化艺术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

3.个人获得国家级专业评奖二等奖。

4.个人获得或个人领衔获得国际性专业比赛二等奖。

5.个人获得省(部)级专业评奖一等奖。

6.作为主研人员获得艺术创意设计方面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经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创造税收200万以上。

7.市(厅)级以上重要人才工程项目(称号)入选者。

8.技术技能水平在本职业(工种)中有较大影响,技术技能贡献突出,获得全国技术能手、天府工匠、四川技能大师等称号。

9.技能拔尖、技艺精湛,具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的高技能人才,在带徒传技方面经验丰富,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

10.技艺高超,在世界技能大赛中获得铜牌以上奖励,或在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得前5名(双人赛项前3名、三人赛项前2名)。

11.掌握传统技能、绝技绝活,在积极挖掘和传承传统工艺上作出较大贡献,被认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职称。

1.个人获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

2.个人获得文化和旅游部文化艺术科学优秀成果奖一、二等奖。

3.个人获得国家级专业评奖一等奖。

4.个人获得或个人领衔获得国际性专业比赛一等奖。

5.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全国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文化和旅游部优秀专家等省(部)级以上重要人才工程项目(称号)入选者。

6.作为主研人员获得艺术创意设计方面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经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创造税收500万以上。

7.长期工作在生产服务岗位第一线,技艺精湛,贡献突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8.技术技能水平在本职业(工种)中有较大影响,获得中华技能大奖称号。

9.有较高职业素养,技能水平突出,在世界技能大赛中获得金牌,或担任世界技能大赛金奖选手技术指导专家组组长(教练组组长)。

第十三条 国家和我省有其他相关职称申报评审破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答 辩

第十四条 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评审应组织同行专家进行面试答辩。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参加答辩:

(一)达到规定学历但非本专业或非相近相关专业的(申报评审现职称同等级的除外)。

(二)破格申报的。

(三)享受基层、援藏援彝、“四大片区”以及脱贫攻坚政策的。

(四)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学科专业组认为应当进行答辩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条件作为申报四川省艺术系列艺术创意设计专业职称评审的基本条件,有关市(州)、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各地、各行业、各单位事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研究制定适用于本地、本行业、本单位的职称评审或推荐标准条件,但均不得低于本标准条件和国家标准。

第十六条 有关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主持”是经某一级别部门认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一般为课题第一申报人或集体课题第一负责人。

(二)“主研人员”是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性工作,或解决关键问题的人员。

(三)“公开发表”指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或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上发表。

(四)“公开出版”是指“ISBN”编号的出版物。

(五)“个人作品集”指个人创作或表演的作品组成的集册。

(六)“著作(专著)”指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编译作品、普通教材、工具书及创作的作品集,都不视为著作。

(七)“论文”指通过逻辑论述,阐明作者的学术观点,回答学科发展及实际工作问题的文章。它必须包括论题(研究对象)、论点(观点)、论据(根据)、结论、参考文献等。凡对事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含评介、综述),不能视为论文。

(八)“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研或技术开发任务。有科学研究、技术管理、开发及推广应用等类型,按来源可分为国家下达项目、国内外合作项目、合同项目及外商投资项目等。

(九)“参与”是指在项目(课题)中承担一般性工作,或配合开展工作。

(十)省(部)级科研成果奖:指以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名义颁发的科研成果奖。如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成果奖、优秀著作奖等。

(十一)市(州)级科研成果奖:指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属部门及设区市人民政府名义颁发的科研成果奖。

(十二)县(处)级科研成果奖:指以各设区市政府所属部门及县(区、市)人民政府名义颁发的科研成果奖。

(十三)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排名前五位。

(十四)国家级专业比赛、评选、展演、展览:在全国范围内对艺术创意设计专业领域进行的专业比赛、评选、展演、展览,冠以如“全国”“中国”“中华”等名称的专业比赛、评选、展演、展览,由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教育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国文联、中国博物馆协会、中国美术家协会、中国旅游协会旅游商品与装备分会、中国工艺美术协会、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等单位或机构主办或联办的专业比赛、展览、节会,并在艺术创意设计行业中有较大影响力的全国性专业比赛、评选、展演、展览。不含企业主办的比赛、评选、展演、展览。

(十五)省(部)级专业比赛、评选、展演、展览:指在省、直辖市范围内对动漫游戏专业领域进行的评奖活动,冠以如“四川省”、“四川”、“天府”等名称的专业评奖活动,以及在省内举办的冠以“西部”、“西南”、“巴蜀”等名称的专业比赛、评选、展演、展览。由省委宣传部、省网信办、文化和旅游厅、教育厅、省广播电视局、省文联、四川省博物馆学会、四川省旅游商品与装备协会、四川美术家协会、四川省工艺美术协会、四川非遗保护协会等单位和机构举办的常设全省性专业比赛、评选、展演、展览,并在艺术创意设计行业中有较大影响力的全省性专业比赛、评选、展演、展览。不含企业主办的比赛、评选、展演、展览。

(十六)市(厅)级专业比赛、评选、展演、展览:指在市范围内对艺术创意设计专业领域进行的评奖活动,冠以如“成都”、“绵阳”、“泸州”等名称的专业评奖活动。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文化和旅游局、教育局、市广播电视局、市文联等单位和机构举办的常设全市性专业比赛、评选、展演、展览,并在艺术创意设计行业中有较大影响力的全市性专业比赛、评选、展演、展览。不含企业主办的比赛、评选、展演、展览。

(十七)县(处)级专业比赛、评选、展演、展览:指由县级党委宣传部、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教育局、广播电视局、文联等单位和机构举办的常设全县性专业比赛、评选、展演、展览,并在艺术创意设计行业中有较大影响力的全县性专业比赛、评选、展演、展览。不含企业主办的比赛、评选、展演、展览。

(十八)设立奖项等次的专业比赛、评选、展演、展览,所评金奖视同于一等奖,银奖视同于二等奖、铜奖视同于三等奖。

第十七条 若干问题的说明

(一)本条件中凡是规定的学历(学位)、年限、数量(目)、等级等概念均含标识的学历(学位)、年限、数量(目)、等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次以上含5次,2部以上含2部,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等。

(二)本条件规定的作品、奖项,申报人在其中担任的专业技术任务必须与申报专业一致。

(三)本条件规定的奖项等次,均包括同等次的其他省市奖项。

(四)本条件规定的著作、作品集、论文等,不论出于何专业学术期刊、何出版社,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评定。

(五)本条件所提“市(厅)级”指副省级及地级市,不含县级市。

(六)本条件中的“论文著作”都要求独著、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

(七)本条件中的“科研课题”均须通过相关部门鉴定验收或准予结题。

(八)本条件中的“任务、项目”须提供认定或验收,并提供项目计划、完成总结、完成后的认定或考核、评估材料等佐证材料。

(九)申报人提供的某项业绩同时符合“业绩成果”或“学术成果”中的多个条款时,只界定为符合的条件。

第十八条 本条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试行,试行2年。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条件由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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