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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府旅游名宿”评选管理办法

“天府旅游名宿”评选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8-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旅游住宿业持续、健康、多元发展,丰富产品供给、提升产品质量、优化产品结构,培塑四川特色优质住宿品牌,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天府旅游名牌”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1〕27号),结合我省旅游住宿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府旅游名宿是指在四川省内,拥有鲜明文化特色,管理规范、服务一流、具有较高知名度美誉度,对四川旅游住宿业发展有积极贡献的旅游民宿。

第三条 天府旅游名宿建设由省文化和旅游产业领导小组统筹推进,文化和旅游厅、农业农村厅等组织评选,每年组织开展1次评选。

第四条 天府旅游名宿评选坚持“严格标准、统一考评、综合衡量、优中选精”的原则,一般从等级旅游民宿中遴选,在《天府旅游名宿评分细则》考核评分基础上,综合衡量评选。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在四川省内,取得经营资质的,经营用客房不超过4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主人参与接待,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旅游民宿可申报天府旅游名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地理位置优越,资源整合度高。民宿应地处四川省旅游重要区域,交通便利,产品资源整合度高,具有较强的休闲度假特性,有利于消费者充分感受和体验四川自然社会、风土民俗、人文历史、生产生活方式等地域文化,形成对四川旅游形象的美好记忆。

(二)营业证照齐全,安全管理规范。符合治安、消防、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等有关规定与要求,取得当地政府要求的相关证照。民宿经营用房符合本区域内的国土空间规划等有关规划,建筑符合国家有关房屋质量的安全标准和要求;经营场地无地质灾害和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各类安全管理、住宿人员信息登记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安装配备住宿人员信息登记管理系统、防盗、视频监控等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消防设施设备齐全,安全责任落实到位,开业以来未发生过任何安全责任生产事故。

(三)文化氛围浓郁,主题特色鲜明。民宿主题定位准确清晰,具有浓厚的文化氛围,成为所在区域的旅游代表性符号和旅游目的地产品。民宿主人具有浓厚的文化关照情结和人文精神,建筑外观、内部装饰、服务行为、服务细节、体验活动、产品功能等整体协调统一、富有创意,集中反映特色主题,与所在地地域文化元素相得益彰。

(四)服务品质优良,质量管控到位。有完善的规章制度、服务标准、管理规范和操作程序。设施设备维护保养良好,清洁卫生、食品卫生等管控措施到位,符合安全卫生、方便舒适、时尚有效的基本要求,无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对垃圾废水废物等处置纳入政府统一管网管理。民宿主人参与接待,服务人员热情专业,服务产品品质优良,体验活动富有创意,服务过程具有仪式化效果,有助于消费者感受良好的四川人文风俗,满足新形势下消费者的消费特征和审美需求。开业以来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无重大服务质量投诉。

(五)经济效益良好,引领作用显著。民宿经营对所在区域社会文明、经济发展等带动作用明显,邻里关系融洽,成为乡村振兴或地方文化保护、传承的示范窗口。

(六)民宿市场美誉度和社会、行业综合评价度高。获得文化和旅游标准评定机构评定的高等级旅游民宿称谓或者对四川住宿业形象塑造作出积极贡献,开业以来市场认知度高,未发生重大负面舆情,是行业优质服务的标杆性企业。

第六条 申报参评的旅游民宿,应报送以下资料纸质件及相应电子扫描件:

(一)天府旅游名宿评选申报表;

(二)符合当地政府要求的治安、消防、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等相关证照复印件;

(三)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经营用房符合本区域内的国土空间规划、民宿发展等有关规划,经营场地无地质灾害和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以及开业以来未发生较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的佐证材料;

(四)税务、表彰、参与活动等证明材料;

(五)申报说明书(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构思、文化内涵、经营理念、主要特色、营销宣传、经营效益、市场口碑等相关佐证材料等内容);

(六)展现基本功能与服务产品的彩色照片,展示文化主题和装修风格的彩色照片。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七条 天府旅游名宿评选工作严格按照“自主申请、逐级推荐、集中评选、认定发布”的程序组织。

第八条 自主申请。符合参评条件的旅游民宿企业(业主)本着自愿的原则,填写《天府旅游名宿评选申报表》,提供相应申报资料,报送至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九条 逐级推荐。县(市、区)人民政府收到旅游民宿申请后,严格按照申报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将《天府旅游名宿评选申报表》和申报资料报送至市(州)人民政府;市(州)人民政府在严格把关的基础上,综合衡量本辖区实际情况和民宿自身条件,以正式文件向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推荐。

第十条 集中评选。文化和旅游厅会同农业农村厅组建成立评审组,对照《天府旅游名宿评分细则》进行资料评审打分,按照得分由高至低排序,选择排名靠前的进行实地检查。结合综合资料评审和实地检查等情况,提出拟命名的天府旅游名宿建议名单,经两厅联合审议后,由省文化和旅游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面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日)。

第十一条 认定发布。建议名单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和举报,或投诉和举报问题经调查核实情况不属实,或投诉和举报情况属实但已整改到位且不影响命名的,由省文化和旅游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省文化和旅游产业领导小组审定后,按程序由文化和旅游厅、农业农村厅联合发文公布。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命名旅游民宿的日常动态管理,充分发挥其引领示范作用,促进当地旅游住宿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三条 文化和旅游厅会同农业农村厅负责对命名的旅游民宿年度运营情况进行核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省文化和旅游产业领导小组批准后,按程序撤销其天府旅游名宿命名。被撤销命名的旅游名宿,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连续2年经营总收入、平均房价、平均出租率与网络评分、好评推荐率均出现负增长(发生不可抗拒力情况除外);

(二)企业故意隐匿、提供伪造变造材料的;

(三)企业经营过程中违反国家相关政策,存在偷逃税款、欺诈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发生较大以上旅游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损害游客权益等重大负面舆情的;

(五)其他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文化和旅游厅会同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天府旅游名宿”评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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