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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联公开征集2023年度青年文艺创作扶持计划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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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联公开征集2023年度

青年文艺创作扶持计划项目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充分发挥文联系统的组织优势、专业优势,培养造就大批高水平青年文艺人才,推出更多增强人民精神力量的优秀作品,2023年中国文联继续实施青年文艺创作扶持计划。

一、项目概况

中国文联青年文艺创作扶持计划(简称“青创计划”)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鼓励支持引导青年文艺工作者守正道、走大道,挑大梁、当主角,以项目资助方式为青年文艺工作者(包括“文艺两新”)搭建成长发展平台。主要面向45周岁(含)以下、活跃在创作一线的青年文艺工作者,坚持向原创现实题材项目倾斜,精准立项、精准扶持,须于当年完成推出创作成果。

二、申报时间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申报,申报周期1个月左右,具体截止时间以各推荐单位(见附件2)规定为准。

三、申报渠道

青年文艺工作者可根据本人所在地区或所属领域向推荐单位报送项目,推荐单位对项目进行遴选论证后,推荐报送至中国文联“青创计划”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四、实施方式

中国文联对入围项目可在资金投入、专家指导、宣传推介等方面给予动态服务、精准扶持,并将优秀项目创作者纳入中国文联优秀青年文艺创作人才数据库。

更多内容详见附件。请根据《项目申报须知》(见附件1)中的申报条件、立项要求和相关说明,填写《项目专项资金申报表》(见附件3),将有关材料发至推荐单位(见附件2)进行申报。

附件:

1.中国文联2023年度青年文艺创作扶持计划项目申报须知

2.中国文联2023年度青年文艺创作扶持计划推荐单位联络表

3.中国文联2023年度青年文艺创作扶持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申报表


      中国文联   
     2023年5月31日






附件1


中国文联2023年度青年文艺创作扶持计划

项目申报须知


一、创作主题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扣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这条主线,以“讴歌新时代、抒写新史诗”为主题,围绕庆祝改革开放45周年、毛泽东同志诞辰130周年等重要时间节点,加强现实题材创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热忱描绘新时代新征程的恢弘气象。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范围

1.项目申报人应是中国公民,年龄原则上在45周岁(含)以下,且在本艺术领域具有一定造诣,具有较强创作和完成项目能力;

2.实行系统内回避制度,各级文联协会在职人员不得作为申报项目受资助人, 不得从中领取报酬或报销额外费用;

3.已获得其他全国性艺术基金资助的项目不在申报之列。

(二)申报渠道

项目申报人根据所在地区或所属领域,选择向1个推荐单位申报。原则上,推荐单位经研究确定后,向中国文联报送项目不超过2个。推荐单位共67个,包括中国文联52个团体会员、3个直属单位及12个中国文联“文艺两新”集聚区实践基地(推荐单位名单及联系方式,见附件2)。

(三)申报条件

1.重点扶持符合本年度“青创计划”创作主题,精神能量、文化内涵、艺术价值较高的原创项目;

2.重点扶持中小型创作项目,以及资金数额较大但已落实主体资金投入、已完成项目策划等前期工作的项目;

3.根据有关经费使用规定和结项要求,项目须于2023年12月15日前完成结项验收。

(四)申报时间

本项目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申报,截止时间请咨询所在地区或所属领域相关推荐单位(见附件2)。

三、申报程序

(一)寄送材料

项目申报人在规定的申报受理期内,将申报材料的电子版、纸质版(一式两份)寄送至相关推荐单位。项目申报人须承诺申报材料真实、合法,不违反国家任何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每个项目只能向1个推荐单位报送,不要交叉重复报送项目。项目申报材料不退还,需自行备份底稿。

(二)审核推荐

推荐单位受理并审核所在地区或所属领域青年文艺工作者申报项目,经研究,确定本单位拟推荐项目后,于2023年7月15日前在“文艺项目申报管理系统”(https://project.artnchina.com/coll/)完成填报。待审核通过后导出并打印,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于2023年7月31日前将申报表及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寄送至中国文联,逾期不予受理。中国文联不直接受理项目申报。

(三)项目初审

中国文联“青创计划”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通过申报管理系统对项目进行初步审核,反馈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内容,项目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限内调整合规后重新报送。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

(四)专家评审

评审办公室完成申报项目汇总和初审后,组织专家评审,研究提出2023年度“青创计划”立项项目建议名单,分为“资助项目”和“支持项目”。对于“资助项目”,开具立项证明、给予资金资助和专家指导、签订三方协议;对于“支持项目”,开具立项证明、给予专家指导、签订两方协议,无资金资助;两者同等享有其他规格权益。

(五)结果公示

评审办公室将2023年度“青创计划”立项项目建议名单报中国文联书记处审批同意后,通过中国艺术报、中国文艺网和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官网公示7天。

(六)签约立项

公示结束且无异议的,评审办公室通知项目推荐单位。对于“资助项目”,中国文联国内联络部、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项目推荐单位三方签订《中国文学艺术发展专项基金2023年财政拨款项目资助协议》;对于“支持项目”,中国文联国内联络部、项目推荐单位双方签订《中国文联2023年度青年文艺创作扶持计划支持项目协议》。

四、申报材料内容

(一)《中国文联2023年度青年文艺创作扶持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申报表》(见附件3,须根据项目创作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编制项目预算,并对费用支出的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充分说明)。

(二)项目主创人员资质证明材料(曾在本领域获得专业奖项或参加过展览、演出活动的,须提供获奖、参展、参演证书清单及复印件)。

(三)申报重大革命历史题材或较多涉及民族宗教内容的项目,须提供省级党委宣传部门或文化行政部门的审读意见。

(四)申报戏剧、影视剧本创作项目的,须提供该申报项目的创作构思、故事梗概。

(五)申报音乐创作项目的,须提供该申报项目的创作构思、完整或部分音乐小样的乐谱及音视频文件。

(六)申报曲艺、舞蹈、杂技创作项目的,须提供该申报项目的创作构思或方案文稿。

(七)申报美术、书法、摄影和民间文艺创作项目的,须提供该申报项目主创人员的主要作品照片(5—8幅)和该申报项目的构思草图、初稿或作品小样照片。

(八)申报材料为文字的,统一用A4纸双面印制,装订成册并亲笔签名。申报材料中的照片,尺幅应为8—10寸,夹在文件材料内,不要装订在一起。申报材料中的照片和音视频文件,须将电子版存储在U盘或光盘里一并邮寄。

五、实施方式

(一)按照《财政拨款项目资助协议》拨付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创作采风、资料收集、录音录像、展览展示演出、结集出版等与作品创作有关的支出。对于特别优秀的项目予以重点扶持,扶持金额将根据艺术门类、规模体量、成本投入等因素按有关审批程序办理后适量增加。

(二)协调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方面的支持,并运用现有“中国文联‘文艺两新’集聚区实践基地”“文艺创作基地”“文艺之乡”等服务平台设施,为文艺工作者深入生活、采风创作提供便利条件。

(三)动态关注项目进展,协调邀请艺术家、专家对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帮助作者加工修改以提升项目完成质量。

(四)对达到预期要求的优秀作品以适当方式进行成果展览展示、排演出版和宣传推介。利用中国文联及各全国文艺家协会所属报刊、网站进行宣传报道,协调中央及地方媒体持续保持对青年文艺创作扶持计划的关注和宣传。

(五)将优秀项目的创作者纳入中国文联优秀青年文艺创作人才数据库,将其创作情况作为参加中国文联及各全国文艺家协会宣传推介及评选表彰等的参考依据。

六、监督验收

(一)推荐单位要高度重视项目申报工作,做好组织动员,加强材料审核,严把项目申报人及申报材料的政治导向关、格调品位关、艺术质量关。

(二)推荐单位负责监督项目申报人在创作计划执行期间遵守各项协议承诺,履行约定义务,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项目预算,保证项目按预期目标,在限定时间内完成。

(三)推荐单位要积极配合中国文联开展项目立项、中期督查和结项验收。自立项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推荐单位完成《财政拨款项目资助协议》确认和寄送,逾期未完成的,视同放弃。项目结项、成果验收与项目推荐资格挂钩,若推荐单位存在逾期1年以上未结项或成果不达标的项目,暂停该单位推荐资格1年;对于未按期结项且不具备正当理由的,取消申报人3年申报资格。

(四)项目推荐单位负责组织创作者按时向中国文联国内联络部、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提交完整的成果材料,中国文联国内联络部、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将对项目成果进行绩效评估,通过后方可结项。对于项目推进顺利、成果显著的申报人和推荐单位,中国文联将给予通报表扬和宣传推介。

(五)项目申报人有以下情形的,中国文联有权对该项目重新审核,并依据其严重程度分别采取暂缓拨款、终止拨款、撤销资助并追回款项以及取消申报人3年申报资格等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2.项目实施内容、经费支出、结项成果等与《财政拨款项目资助协议》存在重大差异;

3.存在弄虚作假、挪用资助资金、违反《财政拨款项目资助协议》等情形;

4.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七、其他

(一)项目对外宣传的新闻稿,展览展示所用的画册、请柬、节目单、背景板等,须体现“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 中国文学艺术发展专项基金资助”或使用其LOGO。

(二)中国文联对申报人在项目申报、实施及完成后与第三方产生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中国文联国内联络部对本须知拥有最终解释权。

(四)本须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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