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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在全省开展群众文化专业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文化和旅游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3〕1号)精神,为切实加强基层文化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大力推进我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在全省开展群众文化专业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以下简称“双定向”)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全省乡镇、脱贫县、国家和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民族地区〔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各县(市)和其他民族自治县、少数民族待遇县〕从事群众文化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申请群众文化专业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所获得的职称在同类地区有效,颁发相应职称证书,并与普通职称享受同等待遇。定向评价职称及单位聘用情况可作为申报高一级定向评价职称的依据。对取得定向评价职称后,申报评审并取得普通职称的,同一层级的职称任职年限应合并计算。

二、注重评用结合。对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对群众文化专业“双定向”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比例单列、专岗专用,不占各地专业技术中高级岗位结构比例。各单位应结合岗位空缺情况合理控制职称定向评审人数,并注重向乡镇倾斜。对服务于乡镇的新文艺工作者,注重市场决定作用的发挥,侧重对其业绩能力评价,畅通其职业晋升路径,强化乡镇文化阵地建设。

三、严格评审标准。各地各部门要对照我省出台的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对本地本单位参评人员,特别是通过破格渠道申报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强化技术贡献,全面考察申报人的思想素质、职业道德、学术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和任期业绩,确保评价质量,促进建立一支服务基层、扎根基层、专业化的文化人才队伍。

四、规范评审程序。文化和旅游厅具体负责做好群众文化专业“定向评价”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各地负责做好群众文化专业“定向评价”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要加强监管,严肃评审纪律,严守职称评审工作程序和规则,坚持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严格落实公示制度,单位推荐人员名单、业绩以及评审结果均要在单位显著位置或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均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高度重视群众的来信、来访,及时调查处理。

五、加强政策宣传。全省文化旅游行政部门要围绕基层文化专业技术人员关心的问题,加大对“双定向”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力度,提高用人单位积极性,引导基层文化人才尤其是服务于乡镇的新文艺工作者参与职称评审,鼓励基层广大文化专业技术人才脱颖而出。要及时宣传“双定向”工作的典型人物和典型做法,强化引领和示范作用,营造良好氛围。



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6月16日                 

附件:


四川省群众文化专业“定向评价、定向使用”

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18〕13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3〕1号)等文件精神,为健全完善我省群众文化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体系,加强基层群众文化人才队伍建设,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全省乡镇、脱贫县、国家和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民族地区〔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各县(市)和其他民族自治县、少数民族待遇县〕从事群众文化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群众文化专业“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简称“双定向”,下同)设初级、中级、高级职称,初级分设员级、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正高级,名称依次为管理员、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

第四条  群众文化专业“双定向”分3个子专业,具体为:群众文化创作、群众文化研究、群众文化管理。

(一)群众文化创作。主要指在群众文化艺术领域(含文学、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美术、书法、摄影摄像、文化创意设计、装置艺术等)开展的作品创作。

(二)群众文化研究。主要指公共文化领域重要课题、群众文化专业标准(规划、章程、制度、方案)等方面开展的群众文化理论研究。

(三)群众文化管理。主要指群众文化活动(项目)组织策划、全民艺术(含非遗保护)普及、业务辅导、群众文化编辑、非物质文化遗产(民族民间文化)项目调查挖掘和运用推广等。

以上专业分类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需要,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后,予以动态调整。

第二章  基本申报条件

第五条  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文艺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崇德尚艺,作风端正。

(三)坚守艺术理想,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任现职以来,胜任本职工作,申报前规定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

(五)任现职期间,如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2.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3.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4.涉及重大案件尚未定案或正在接受纪检监察、组织、司法等调查的,不得申报。

第六条  管理员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

1.具备大学专科或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下同)毕业学历,从事群众文化相关工作满1年。

2.具备初中毕业学历,从事群众文化工作满2年。

(二)专业能力

初步掌握本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完成基础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七条  助理馆员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群众文化相关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管理员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相关工作满2年。

3.具备初中、高中毕业学历,取得管理员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相关工作满4年。

4.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群众文化相关工作满2年。

(二)专业能力

基本掌握本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独立完成岗位工作的实际能力,能胜任各项基础性工作。

第八条  馆员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从事群众文化相关工作。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相关工作满3年。                                                  

3.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相关工作满5年。

4.具备初中毕业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相关工作满7年。

5.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群众文化相关工作满3年。

(二)专业能力

1.较为系统地掌握本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本专业有一定的研究,熟悉群众文化工作规律和方法,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2.具有较为扎实的业务技能和独立分析、处理较复杂问题的能力。

3.能独立负责某一方面工作,在群众文化工作中业绩较突出。

(三)业绩成果

1.群众文化活动(项目)组织策划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个人获得县级以上表扬(表彰)1次,或县级有关部门或乡(镇、街道)党委政府表扬(表彰)2次以上,或年度考核获得“优秀”等次1次。

(2)组织策划的活动(项目)在县级以上群众文化活动(项目)专业评比中获奖。

(3)组织策划乡(镇、街道)群众文化活动(项目)3次以上或参与组织策划县级以上群众文化活动(项目)1次以上,有一定的影响力。

(4)组织策划乡(镇、街道)级非遗(民族民间文化)展览展示活动(项目)3次或参与组织策划县(处)级以上1次,有一定的影响力。

(5)参与乡(镇、街道)级全民艺术(含非遗保护)普及活动(项目),年均公益辅导培训4次以上,有一定的影响力。

(6)参与组织策划3次以上的数字群众文化活动(项目)在网络平台推广,在全县有一定的影响力。

(7)参与组织策划乡(镇、街道)级志愿服务项目1项以上,有一定的影响力。

2.创作(辅导)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主要参与创作(辅导)的作品获县级专业性评奖1项以上。

(2)独立或主要参与创作(辅导)的作品在县级以上群众文化活动(项目)中展演(览、示)3次以上,或公开发表或在市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1次,有一定影响力。

(3)参与发掘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1项以上,并被推荐申报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或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项目(案例)在县级推广1个以上,并产生一定影响。

(4)主要参与制定群众文化专业的标准、规划、章程、制度1项以上并公布实施,或参与完成有科研课题。

(5)参与撰写调研报告、政策建议等,并被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党委政府采纳1次以上。

(6)参与群众文化刊物编辑工作2年以上,有一定影响力。

第九条  副研究馆员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群众文化相关工作。

2.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相关工作满7年。

4.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相关工作满10年。

5.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群众文化相关工作满4年。

(二)专业能力

1.系统地掌握本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能够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是本领域业务骨干。

2.具有扎实的业务技能和独立分析、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对某一领域有专门研究,取得具有一定创新性和行业影响力的研究成果;或者具有较强的实践工作能力,作为主要参与人取得具有较高实用价值或较大社会效益的工作项目成果。

3.能带领团队负责某一方面工作,在群众文化工作中业绩显著。

(三)业绩成果

1.群众文化活动(项目)组织策划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个人获得市级以上表扬(表彰)1次,或县级表扬(表彰)2次,或年度考核获得“优秀”等次2次。

(2)组织策划的活动(项目)在市级群众文化活动(项目)专业评比中获二等奖以上1次或三等奖2次,或县级一等奖2次。

(3)参与组织策划县级群众文化活动(项目)3次以上或市级1次以上,或参与完成的群众文化活动(项目)在市级以上重大评选活动中入选,有较大的影响力。

(4)参与组织策划县级非遗(民族民间文化)展览展示活动(项目)3次以上或市级1次,有较大的影响力。

(5)参与县级全民艺术(含非遗保护)普及活动(项目),年均公益辅导培训8次以上,有较大的影响力。

(6)主要参与组织策划3次以上的数字群众文化活动(项目)在网络平台推广,在全市有较大的影响力。

(7)主要参与组织策划县级志愿服务项目2项以上,有较大的影响力。

2.创作(辅导)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创作(辅导)的作品获省级专业性评奖1项以上,或独立(或主要参与)创作(辅导)的作品获市级专业性评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或县级专业性评奖一等奖2项。

(2)独立或主要参与创作(辅导)的作品在县级以上群众文化活动(项目)中展演(览、示)6次(其中,市级以上1次),或在专业刊物公开发表4件,在全市有较大影响力。

(3)参与发掘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1项以上,并入选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或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项目(案例)在市级推广1个以上或县级推广3个以上,并产生一定影响。

(4)主要参与制定群众文化专业的标准、规划、章程、制度1项以上,并由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公布实施;或参与撰写调研报告、政策建议等,并被县级党委政府采纳;或参与完成市级科研课题1项以上或县级3项以上。

第十条  研究馆员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相关工作满5年。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相关工作满7年。

3.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相关工作满10年。

4.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群众文化相关工作满10年。

(二)专业能力

1.具有本领域系统完备的理念知识和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丰富,在本领域有较高的专业影响力。

2.具有较为全面的业务技能,能够创造性地研究和解决复杂问题。对某一领域有深入研究,取得具有创新性和行业影响力的研究成果;或者具有很强的实践工作能力,作为负责人或主要参与人取得具有显著实用价值或较大社会效益的工作项目成果。

3.能带领团队开创某一方面工作,对群众文化事业发展贡献突出,在同行中享有很高的声誉。

(三)业绩成果

1.群众文化活动(项目)组织策划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个人获得省级表扬(表彰)1次或市级以上表扬(表彰)2次,或年度考核获得“优秀”等次3次。

(2)主要参与组织策划的活动(项目)在省级群众文化活动(项目)专业评比中获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或市级一等奖2项。

(3)主要参与组织策划市级群众文化活动(项目)3次以上,或参与完成的群众文化活动(项目)在省级以上重大评选活动中入选,有较大的影响力。

(4)主要参与组织策划市级非遗(民族民间文化)展览展示活动(项目)3次以上或省级1次,有较大的影响力。

(5)主要参与全民艺术(含非遗保护)普及活动(项目),县级专干培训授课10次以上,年均公益培训授课8次以上,有较大的影响力。

(6)主要参与组织策划5次以上的数字群众文化活动(项目)在网络平台推广,在全省有较大的影响力。

(7)主要参与组织策划市级志愿服务项目3项以上,有较大的影响力。

2.创作(辅导)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创作(辅导)的作品获全国专业性评奖,参与创作(辅导)的作品获省级专业性评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或独立(或主要参与)创作(辅导)的作品获市级专业性评奖一等奖2项。

(2)独立或主要参与创作(辅导)的作品在市级以上重大活动(项目)中展演(览、示)3次(其中,省级以上1次),或在专业刊物公开发表8件,在全省有较大影响力。

(3)主要参与发掘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1项以上,并入选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或在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项目(案例)在省级推广1个以上或市级推广3个以上,并产生一定影响。

(4)主要参与制定群众文化专业的标准、规划、章程、制度1项以上,并由市级以上有关部门公布实施;或主要参与撰写调研报告、政策建议等,并被市级党委政府或省级主管部门采纳;或主要参与完成市级科研课题1项以上或县级3项以上。

(四)学术成果

取得副高级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以来,学术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人为解决本地区、本行业、本部门群众文化事业发展中复杂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的高水平专项调查报告或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1篇以上。

2.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高水平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3.独著并公开出版较高水平专业著作1部,完成字数不少于5万字;或合著并公开出版较高水平专业著作(或文集)1部,撰写内容占全书60%以上,完成字数不少于5万字。

第十一条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提前一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一)参加援彝援藏服务期满1年以上的。

(二)“四大片区”外的专业技术人才,任现职期间到“四大片区”服务满1年或与“四大片区”企事业单位建立3年以上支援服务关系或参与“四大片区”精准脱贫、乡村振兴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

(三)在基层工作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首次申报评审职称的。

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提前申报年限不能累计计算。

第十二条  在基层工作累计满15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中级职称;在基层工作累计满25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第十三条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等要求,完成本部门、行业或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十四条  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第三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五条 从事群众文化工作,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

1.获得省级表彰;

2.市(州)级以上重要人才工程项目(称号)入选者;

3.个人或个人领衔获得全省性文艺评奖二等奖以上;

4.主持的群众文化活动(项目)在省级重大专业评比活动中获得二等奖以上;

5.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6.全国乡村文化和旅游带头人(含全国乡村文化和旅游能人);

7.技术技能水平在本职业(工种)中有较大影响,技术技能贡献突出,获得全国技术能手、天府工匠、四川技能大师等称号;

8.技能拔尖、技艺精湛,具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的高技能人才,在带徒传技方面经验丰富,担任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

9.技艺高超,在世界技能大赛中获得铜牌以上奖励,或在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得前5名(双人赛项前3名、三人赛项前2名);

10.从事群众文化工作满30年,近5年有1年考核为优秀,且由2名以上取得群众文化专业研究馆员职称人员推荐。

第十六条 从事群众文化工作,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研究馆员。

1.获得国家级表彰;

2.个人或个人领衔获得全省性文艺评奖一等奖;

3.主持的群众文化活动(项目)在国家级重大专业评比活动中获奖,或在省级重大专业评比活动中获得一等奖;

4.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5.技术技能水平在本职业(工种)中有较大影响,获得中华技能大奖称号;

6.有较高职业素养,技能水平突出,在世界技能大赛中获得金牌,或担任世界技能大赛金奖选手技术指导专家组组长(教练组组长);或在带徒传技方面经验丰富,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

第十七条  取得非群众文化专业职称,从事群众文化工作满1年以上,胜任本职工作,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且符合本申报评审基本条件的,可根据专业技术能力和工作业绩,申报评审群众文化专业职称定向评价同级或高一级职称,原专业工作年限可合并计算。新文艺群体从事群众文化工作的,首次申报职称时,可按照不低于同类人员的专业工作年限、结合专业水平和工作实绩申报定向评价馆员职称。

第十八条  国家和我省有其他相关职称申报评审破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答 辩

第十九条  推行全员答辩,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参加答辩:

(一)申报高级职称的。

(二)破格申报的。

(三)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学科专业组认为应当进行答辩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条件作为申报评审四川省群众文化专业“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的基本条件,不作为评审结果的直接依据。 

第二十一条  本条件中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基层”指全省乡镇、脱贫县、国家和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民族地区〔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各县(市)和其他民族自治县、少数民族待遇县〕所属有关单位。

(二)“四大片区”是指高原藏区、大小凉山彝区、秦巴山区、乌蒙山区。

(三)“全国专业性评奖”指在全国范围内对群众文化或相近专业领域进行的专业评奖活动,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类专业评奖活动,冠以“全国”“中国”“中华”等名称的专业评奖活动,在境内举办的冠以“国际”“全球”“华语地区”等名称的专业评奖活动,由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国文联、中国作协等单位或机构举办的专业评奖活动,以及在群众文化或相近专业领域中有较大影响力的全国性比赛、展演。不含企业主办的比赛、展演。

(四)“省级专业性评奖”指在省、直辖市范围内对群众文化或相近专业领域进行的专业评奖活动,冠以如“四川省”、“四川”、“天府”等名称的专业评奖活动,以及在省内举办的冠以“西部”、“西南”、“巴蜀”等名称的专业评奖活动。由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文化和旅游厅、教育厅、省广播电视局、省文联等单位和机构举办的常设全省性专业评奖,以及在群众文化或相近专业领域中有较大影响力的全省性专业比赛、展演。不含企业主办的比赛、展演。

(五)“市级专业性评奖”指在市范围内对群众文化或相近专业领域进行的专业评奖活动,冠以如“成都”、“绵阳”、“泸州”等名称的专业评奖活动,由市委宣传部、市网信办、文化和旅游局、教育局、市广播电视局、市文联等单位和机构举办的常设全市性专业评奖,以及在群众文化或相近专业领域中有较大影响力的全市性专业比赛、展演。不含企业主办的比赛、展演。

(六)“县级专业性评奖”指在县级范围内对群众文化或相近专业领域进行的专业评奖活动,由县级党委宣传部、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教育局、广播电视局、文联等单位和机构举办的常设全县性专业评奖,以及在群众文化或相近专业领域中有较大影响力的全县性专业比赛、展演。不含企业主办的比赛、展演。

(七)“主要参与”是经某一级别部门认可或任命的,担任相关活动(项目)的负责人,下属工作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从属于活动(项目)总体的分支性、局部性活动(项目)的主要负责人等,或在完成科研课题、创作作品、撰写标准、规划等工作中排名前三的专业技术人员。

(八)“著作”是指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编译作品、普通教材、工具书及创作的作品集,都不视为著作。

(九)“论文”指通过逻辑论述,阐明作者的学术观点,回答学科发展及实际工作问题的文章。它必须包括论题(研究对象)、论点(观点)、论据(根据)、结论、参考文献等。凡对事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含评介、综述),不能视为论文。

(十)“公开出版”是指具有“ISBN”编号的出版物。

(十一)“公开发表”是指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或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上发表。

(十二)“科研课题”包括国家、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研或技术开发任务。有科学研究、技术管理、开发及推广应用等类型。

第二十二条 若干问题的说明  

(一)本条件中,凡冠以“至少”“以上”者,均含本数(本级)。

(二)本条件中的“科研课题”均须通过相关部门鉴定验收或准予结题。

(三)本条件中的“活动(项目)”须提供项目计划(方案)、完成总结、完成后的认定或考核、评估材料等佐证材料。

(四)本条件中的“案例”须提交完整案例的编写文档、效果反馈或参与行业交流、出版、媒体宣传等佐证材料。

(五)本条件规定的作品、奖项,申报人在其中担任的专业技术任务必须与申报专业一致。

(六)本条件所提“市级”指副省级及地级市,不含县级市。

第二十三条 本条件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条件由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关于在全省开展群众文化专业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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